平凉企业商标转让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平凉捷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13 08:21:04
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中国驰名商标大部分都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与人民法院相比,其认定的驰名商标所占比例更大。在平凉商标注册、使用与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据具体事实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一、域内驰名的原则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一国注册的商标,只在该国的领域内受其本国法律保护,超出该国范围,则不受其国保护。某个商标可能在某国有很高的市场评价和公众认可,但由于商品销售未及于其他区域,在别国可能就没有多少知名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
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须以在度,也就无从谈起驰名商标的保护。在我国,商标的驰名性认定虽然无须以在我国注册为前提,但应当坚持域内性原则,即国内驰名原则。某些商标虽然具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但其指示的商品或服务未在我国内流通,我国的公众未实际使用过上述商品或接受过上述服务,即使该商标可能为我国公众通过传媒等所知道,也不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始终围绕着国内驰名性,而不是所谓的国际驰名性。
二、案情需要的原则判断在与注册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是否误导相关消费者,以及该标志是否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不以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为前提。如果涉案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涉案注册商标则依照《商标法》中关于普通商标侵权的规定即可得到保护,不需要适用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对其是否驰名作出判断和认定也就没有了实质意义。
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该条款中的“案情需要”,是指涉案注册商标需要给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就是驰名商标被他人用于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等可能造成淡化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案例也肯定了上述观点。案情需要原则不仅可以正确把握诉讼争议焦点,提高案件审判效率,而且对于避免商标权利人借侵权为名,傍驰名为实的滥用诉权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是启动认定驰名商标司法程序的必要前提。
三、主动审查的原则在驰名商标案件中,对于驰名事实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职权式审查。如果经过调查,主要证据上仍然存在疑问,驰名事实则不宜认定。主动审查原则要求商标权利人提升其证据意识,强化其举证责任,并辅之必要的法院调查,可以有效地避免被某些证明力有缺陷的证据所误导,从而加强认定驰名商标的可靠性和权威性。
2001年7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02年10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人民法院获得了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力。自此,驰名商标的认定形成了行政认定(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与司法认定并行的模式。与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周期长、审核部门多的特点相比,司法认定比较简易快捷,所以很多企业往往选择司法渠道。
通常来说,要提出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的时限为平凉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但是一些特殊情况如恶意注册、驰名商标等除外,驰名商标是不受五年限制的。今天就带大家了解驰名商标“浪莎”与“浪沙情缘”的长达4年多的商标侵权纷争,看看浪莎到底是怎样逆风翻盘的。
商标无效宣告侵权纷争的起源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下简称浪莎公司)成立于1995年,经过二十余年的经营,在同行业中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现同时拥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等认定及荣誉。
而“浪沙情缘”商标(注册号为第6338299号)于2010年4月核准注册,并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类的商品上,有效期至2020年4月,现“浪沙情缘”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为肃宁县汉姆思诺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下简称汉姆思诺公司)。“浪沙情缘”商标注册情况,浪莎公司一直对知识产权十分重视,发现与自己近似的“浪沙情缘”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后,于2015年12月1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一场商标纠纷案就此拉开帷幕。
第一回合:浪莎败——商评委判定诉争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浪莎公司主张诉争商标与其注册在先并曾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第1106653号“浪莎LANGSHA”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3059143号“浪莎LangSha”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浪沙情缘”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将淡化“浪莎LANGSHA”商标的显著特征,削弱品牌价值,损害浪莎公司的利益。
2016年9月经商评委审查,并提出以下主要观点,裁定维持诉争商标“浪沙情缘”:
1、浪莎公司提出的无效宣告日期,距离诉争商标“浪沙情缘”核准注册已经超过5年,对于印证商标一和二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张予以驳回。
2、浪莎公司提交的证据多产生于诉争商标注册日之后,难以认定该商标的注册违反了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没有证据表明该商标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或者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第二回合:浪莎逆风翻盘浪莎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回可吸取了之前的经验教训,收集整理了一系列材料进行佐证。
1、收集补充在诉争商标注册日之前的知名度证据、驰名商标使用证据,不仅限于销售合同、广告宣传材料、荣誉证书等等。
2、证明汉姆思诺公司恶意注册,通过检索发现其自2004年起就在25类商品上注册包括“浪莎新秀LANGSHAXINXIU”、“浪莎丝雨”、“浪莎世家”等商标在内的多枚含“浪莎”的商标,结合原告“浪莎”商标的知名度,进一步证明了汉姆思诺公司搭便车的嫌疑。
最终在2019年6月,法院采纳了浪莎公司的证据,支持了其诉讼请求,终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裁定,判令重新作出裁定。据小编在商标局查询,“浪沙情缘”商标于2019年10月11日被商标无效宣告。
小讲堂:我国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并通过相关机构进行认定后才可称为“中国驰名商标”。现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不仅仅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即使在其他类别上注册使用时,都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代表企业的多年经营的成功成果,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也应避免搭便车,恶意抢注,以免得不偿失。无论企业或个人都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可以通过全类注册、近似商标注册建立品牌保护,如发现商标侵权要利用商标无效宣告、异议申请等多方面维护自身利益!
商标专用权是知识产权的构成内容之一。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日益重视,海关对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在海关查验现场,由于执法关员可以直接面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地核查,因此也成为发现侵犯商标专用权问题的重要工作环节。海关对于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措施有:
(1)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将其平凉商标注册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备案不是强制性的,是否备案由权利人自行决定。备案与否也不影响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权利人请求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只需要向嫌疑货物进出境的海关提出申请,可以不必事先办理知识产权的商标注册保护备案。
(2)权利人在发现侵权货物可能进出口的线索时,需要向进出口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并提供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同时还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符合规定,并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驳回申请,并书面通知权利人。海关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3)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权利人。商标注册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依规定提供担保的,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书面通知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者发货人。
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利人逾期未提出申请或者未提供担保的,海关不得扣留货物。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不能认定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此类由海关启动的保护措施,对于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4)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经海关调査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海关没收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后,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关于pct专利相信大家或多或少都会了解到一些,PCT则解决了这一问题,它创造性地建立了一种体系,申请人能够用一种语言向一个专利局提出一次专利申请使得其专利在申请人指定的成员国中生效。通过PCT,我们能够节省大量流程所需时间,并且能够通过国际检索获得相应的国际报告。
1、专利权维持时间长与普通的国内专利,如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相比,此种评价高的国外专利申请后,其专业权的维持时间更长,这在无形当中更加大了企业或个人的利益,避免重复申请,可以极大的节约专利申请投资以及节约申请耗时。一般来说国外专利申请其专利权大部分是因期限届满终止,所以它会在较长时间内保持行业内的权威性。通过以上的介绍可知:企业或个人通过国外专利申请后有较大的好处,此专利申请优势也较明显,国外专利申请成为一种不可阻挡之势,申请后可将技术发明深深的扎根于企业深层,为企业或个人的发展奠定发展基础,同时也可以请专业的代理机构代为进行国外专利申请,将缩短申请时间、节约申请费用、提高申请的可靠性。
2、保护范围广国外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考量,广义上来说,国外专利申请成功后,有多个国家进行专利保护,即申请企业只需要向受理机构提交一份专利申请书即可,成功后PCT成员内所有国家均认可此专利申请权威性。从狭义上来说,国外专利申请后,其保护的条款较多,可以全方位多、角度地保障企业的切身利益。
3、费用风险低国外专利申请市场需求大,其与普通专利申请有所不同,在递交专利申请书后,首先需要由国际检索单位进行初步检索,即专利申请初审。
初审结束后检索单位会给予申请人一份详细的“专利申请初审调查报告”,若报告中显示该专利的工业实用性较低,那么申请人可立即停止申请,这极大节约了专利申请费用。而且国外专利申请可以使用汉语、英语及俄语等多种语种,整体来说国外专利申请的手续也更加简单、费用更低、保护性更强。以上就是关于pct专利的好处,PCT专利申请简化了以前确立的在几个国家申请发明专利保护的方法,使其更为有效和经济,并有益于专利体系的用户和负有对该体系行使管理职权的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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